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272號聲請人 王友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川甘陳堂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與附表內容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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