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隆程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銘 即傳承不動產仲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國105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