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聲請人 鄭金生 相對人 鄭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㈠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㈡遺棄他方。㈢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㈣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又法院依民法第1081條第2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
1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3年11月6日收養相對人為養子,然相對人自國中畢業後即離家,迄今僅曾返家一次,且聲請人一直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絡,兩造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應已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重大事由,爰請求宣告終止兩造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83年11月6日收養相對人乙節,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故其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另參酌相對人戶籍仍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弄00號,然經本院對該址送達訊問通知書,業經合法寄存送達,相對人並未遵期到庭陳述意見,足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國中畢業後即離家,迄今音訊杳然等語,並非憑空杜撰。本院審酌相對人離家迄今已逾15年,期間僅曾返家一次,足徵相對人就其與聲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已全然無維繫之心,對聲請人之生活從未關心、聞問,且離家迄今音訊杳然,棄聲請人於不顧。況相對人明知相對人年紀已大,已退休而無工作,其竟不思協助負擔家計,堪認相對人之行為已造成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且依其情況,已達一般人均欲終止收養關係之程度,自已構成終止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