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聲請人朱榮宏
巷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主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票號:CH444851)。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