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歐瑞康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百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業經本院新市
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新簡字第五三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
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3530x90%=3177
元)。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計 3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