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