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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