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
年12月27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532158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2月26日下午8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方嘉營 之偵查報告。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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