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簡羅秀蓮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被告 鄭呂水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