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2號上訴人 黃娘妹
鍾清煙 鍾清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清輝 被上訴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鍾清輝」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鍾清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