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政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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