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 陳鳳莉 被上訴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