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宇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自民國105年1月16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