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林九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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