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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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 林佑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共7罪,分別經智慧財產法院(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6月7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除附表編號1部分外,其餘各罪犯罪情節類同,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6月1日至│104年6月2日至│││105年1月28日為│同年7月21日│同年7月10日│││警緝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826號│偵字第3741號等│偵字第23073號│├───┬────┼────────┼────────┼────────┤││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刑智上訴│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字第10號│1447、1453、1454│957號│││││、1455、145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日│108年8月7日│109年4月29日│├───┼────┼────────┼────────┼────────┤││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刑智上訴│109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字第10號│944、1712、1713│957號│││││、1714、1715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8日│109年4月15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1.臺中地檢109年│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913號│度執字第6345號│度執字第10042號│││2.編號1至3定應執│2.編號1至3定應執│2.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行有期徒刑1年10│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月│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日至│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5日│││同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05號│偵字第22105號│偵字第221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932號│2932號│29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2932號│2932號│2932號││││││││判決├────┼────────┼────────┼────────┤││判決│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3號│││2.編號4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1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9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32號││││││││││判決├────┼────────┼────────┼────────┤││判決│110年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3號│││││2.編號4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