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60號
再抗告人 林明得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美蘭 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76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
法官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