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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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00號聲請人乙○○
甲○○ 李藍 欸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