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48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趙書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書揚籍設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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