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告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薛瑞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經原告於112年3月7日收受。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則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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