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秋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606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715元及其中新台幣13,22
1元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9.7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311元及其中新台幣48,79
5元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4.88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368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02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