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0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069號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賴義翔

被告 廖梓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8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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