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017號
原告 曹天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