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萬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8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交易字第3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黎萬貴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卻疏未注意及此,導致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考量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害人不行走行人穿越道,且不遵守號誌,逕行穿越道路,是被害人應對本次車禍負肇事主因,並衡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被害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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