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國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國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葉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3日19時25│106年5月13日為警採│106年10月7日晚間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許│││溯96小時內知某時上│知某時││││午9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偵字第463、1467│107年度毒偵字第146│107年度毒偵字第429││及案號│號│3、1467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23│106年度易字第1123│107年度易字第229號││事││號│號│││實├──┼─────────┼─────────┼─────────┤│審│判決│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107年4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23│106年度易字第1123│107年度易字第229號││判││號│號│││決├──┼─────────┼─────────┼─────────┤││確定│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107年5月1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