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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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627號抗告人 林銀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6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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