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96年10月15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發生之債務」,清償期為97年1月15日,利息依照每月每萬元貳元計算,逾期每百元按每月貳元伍角計付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96年10月15日止共向聲請人借用2,100,000元,嗣雙方於96年12月13日結算上開借款未償本金計2,100,000元,並由相對人簽立到期日97年4月13日,面額分別為1,000,000元、1,100,000元之本票二紙交付聲請人收執。詎到期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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