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 周靜汝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被告 李兆欣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兆欣住臺北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兆欣住臺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顏火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小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