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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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梁敏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敏川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敏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逾期未回覆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至6之罪各所處宣告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各案之執行刑,其前已執行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僅本件所定執行刑,應扣除前已執行部分而已,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5月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0號
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⑵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已執畢)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日12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9月26日19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9號
112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9號
112年5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72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26日19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6日2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90號
11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90號
112年6月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6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19日20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6號
112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6號
112年8月3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4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12日13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日前之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05號
112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05號
112年12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26日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94號
113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94號
114年1月1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