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蘇聿伶
被告 廖于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蘇聿伶
被告 廖于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