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附民原告 詹皓崴

附民被告 莊雅筑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簡字第1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

法官謝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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