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巖畯義務辯護人王翊瑋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70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5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巖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巖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段,詐欺附表所示 陳姿年 等9人,致陳姿年、 盧雪紅 、 涂振雄 、 楊秀霞 、 張純禛 陷於錯誤,而給付黃巖畯如附表所示之金錢,黃巖畯因而共獲得新臺幣(下同)7,150元而詐欺既遂;而 吳澍森 、 陳信利 、 李佳憲 、 莊昕憲 未因黃巖畯之詐術而陷於錯誤,黃巖畯始未詐欺得逞。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巖畯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年、證人即被害人吳澍森、盧雪紅、涂振雄、陳信利、李佳憲、楊秀霞、張純禛、莊昕憲證述相符,並有民國112年7月3日高雄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鼎金派出所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和解書、高雄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高雄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害人張純禛提供之交付300元予被告之照片、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鼎金派出所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被害人楊秀霞提出之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表、112年9月23日高雄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4、5、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6、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涉犯之罪名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等語,然依該編號5「施詐術之手段」欄已記載告訴人張純禛「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300元予被告」,當係認定被告為詐欺取財犯行既遂。加以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亦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應認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涉犯之罪名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等語當屬誤載,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犯上開9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2、6、8、9部分,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
,因被害人吳澍森、陳信利、李佳憲、莊昕憲未陷於錯誤,亦未交付財物而不遂,為未遂犯,其法益侵害程度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此部分之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逕獲取財
物,竟佯裝遭告訴人陳姿年、被害人吳澍森、盧雪紅、涂振雄、陳信利、李佳憲、楊秀霞、張純禛、莊昕憲所駕駛車輛撞擊致受傷,以此假車禍手法向陳姿年等9人索取金錢,致陳姿年、盧雪紅、涂振雄、張純禛、楊秀霞陷於錯誤後交付款項;吳澍森、陳信利、李佳憲、莊昕憲則有所警覺而不遂,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所犯詐騙既遂部分,尚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情,有該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考(偵卷第1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時間集中於同年7至9月間、同為財產犯罪且犯罪手法相似等情,就判處拘役及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且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自被害人陳姿年、告訴人盧雪紅、涂振雄、張純禛、楊秀霞所詐得之款項,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又各該不法所得未經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施詐術之手段被害人受騙金錢宣告刑1陳姿年(提告)112年7月3日16時5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黃巖畯騎乘腳踏車刻意靠近陳姿年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側,撞擊該車之左後照鏡後,向其佯稱:其手部脫臼受傷,且即將入監服刑,此為小事無庸報警,而要求賠償醫藥費云云,致陳姿年陷於錯誤,當場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交付2,000元予被告。2,00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吳澍森(未提告)112年7月15日12時1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菜市場出入口前)黃巖畯徒步往吳澍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方靠近,當吳澍森駛近時,黃巖畯刻意以身體貼近該小客車右後照鏡,佯裝被撞擊而跌倒之車禍假象,並向吳澍森佯稱其很忙沒時間處理,不用報案,但其受傷要求賠償醫藥費1千多元云云。嗣因吳澍森堅持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可能是假車禍,黃巖畯始未向吳澍森拿取金錢,而未詐欺得手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盧雪紅(未提告)112年8月16日13時15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對面(鳥松國小大門口前)黃巖畯見盧雪紅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正在倒車,遂徒步靠近該車左後方拍擊,向盧雪紅佯稱其腳踝遭該車左後輪碾壓,且其為通緝犯,此小傷可以跟盧雪紅和解賠償醫藥費,堅持不需報警云云,致盧雪紅陷於錯誤,當場至高雄市鳥松區公所調解後交付1,500元予黃巖畯1,50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涂振雄(未提告)112年8月21日10時2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黃巖畯見涂振雄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靜止在路邊而顯示左轉燈號準備起駛時,徒步往該車前方,拍擊該車引擎蓋,向涂振雄佯稱遭該車碾壓到腳,要求賠償醫藥費,且其為通緝犯,希望不要報警,私下和解即可云云,致涂振雄陷於錯誤,當場替黃巖畯給付150元醫藥費予診所,另交付1,000元予黃巖畯1,15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張純禛(未提告)112年8月29日12時29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前黃巖畯徒步往張純禛駕駛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靠近,刻意將右腳伸到該車右前輪下方,佯裝被撞擊倒地,向張純禛佯稱遭撞擊跌倒,且其遭通緝,要去接幼稚園小孩,阻止張純禛報警,僅要求賠償醫藥費云云,致張純禛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300元予被告30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陳信利(未提告)112年9月9日17時4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天天新市場停車場內)黃巖畯徒步往陳信利駕駛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側靠近,刻意以身體碰觸該車車輪上方之板金,先向陳信利佯稱撞到膝蓋,後又改稱是腳部遭車輪碾壓,要求賠償醫藥費云云,然陳信利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拒絕支付賠償,黃巖畯始未得逞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楊秀霞(未提告)112年9月20日10時0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黃巖畯徒步往楊秀霞駕駛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方車頭,待楊秀霞起駛時,黃巖畯刻意將右腳伸到該車右前車輪下,楊秀霞見狀即煞停,黃巖畯又沿該車右側車身前行,待行至該車右後車輪處時,再次伸出右腳置於右後車輪前方,使其右腳遭該車車輪碾壓,並佯裝遭撞擊倒地,向楊秀霞佯稱遭撞擊受傷,要求賠償醫藥費,且因其遭通緝,要去接小孩,希望不要報警云云,致楊秀霞陷於錯誤,當場交付2,200元予黃巖畯2,20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李佳憲(未提告)112年9月23日11時0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黃巖畯徒步刻意往李佳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營小貨車之右前方車身靠近,將右腳置於該車右前車輪前方,並佯裝遭撞擊倒地,向李佳憲佯稱遭撞擊跌倒,且因其遭通緝,要去接小孩而阻止李佳憲報警,僅要求賠償醫藥費云云,經李佳憲堅持報警處理,黃巖畯始未詐欺得逞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莊昕憲(未提告)112年9月24日16時48分許高雄市○○區○○○路○○○街○○○○○○○○○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中街停等紅燈,待燈號轉為綠燈時,黃巖畯闖越紅燈號誌沿行人穿越道接近莊昕憲所駕小客車之右前車頭處,待莊昕憲起駛時,黃巖畯刻意將右腳伸到該車右前車輪下,並向莊昕憲佯稱腳掌遭該車輾壓,要求賠償費用云云, 嗣莊昕憲 認為黃巖畯係故意製造假車禍,報警處理而拒絕給付金錢,黃巖畯始未詐欺得逞0元黃巖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