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83號聲請人甲○○
號7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含主要││往來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並釋明債務發生原因。│├───────────────────────────┤│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㈣聲請人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85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9-4)X17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