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
聲請人即
參 加 人  林漴嶽
上列聲請人就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
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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