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第321號),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