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0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5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縱債務人所設定者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觀諸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明,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0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28日至134年6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7月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65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7月4日起至114年7月4日止,利率則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975按日計付,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以每月為1期,並按期於每月4日繳付,前24期按期付息,且自96年7月4日起分216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⑴95年3月8日、⑵95年3月4日起即未對上開借款依約繳納,尚積欠⑴2,000,000元、⑵65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2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借款債權之清償期屆滿後而未受清償之事實,經本院於95年8月8日發函要求聲請人於函到5日內補正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業於95年8月14日收受,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按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法院僅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若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法院自無由為准許裁定,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要旨,聲請人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自不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5年度拍字第30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0│建│││2080│27/10000││├──┼───┼────┼────┼────┼───────┼─┼──┼──┼──────┼─────────┼──────┤│002│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1│建│││4184│27/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000○○○鎮○○○○段│住家用,│二層:│││││88.42│陽台、雨│13.87│平方公│全部│││││江街156│1940│鋼筋混凝│88.42││││││遮││尺││││││巷13號2││土造,9│││││││││││││││樓││層││││││││││││├──┴──┴────┴────┴────┴───┴───┴───┴───┴───┴───┴────┴───┴───┴───┴───┤│共用部分:資源段2448建號:370/10000,資源段2456建號:207/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