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原告與被告 沈紹文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