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冠緯 被告 吳孟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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