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麟
黃瀅倫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於當事人欄之後,補充記載「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李勝麟、黃瀅倫業經本院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為其2人之辯護人,有案卷可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之後漏載「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係顯然之錯誤,應予補充記載,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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