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煒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煒庭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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