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 官宏康 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9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8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官宏康於97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420,000元,借款期限為30年,借款期間為
97年8月28日起至127年8月28日止,約定利息機動利率計算,分36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5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官宏康除攤還本金,及繳清至101年5月15日之利息外,自101年5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195,462元及自101年5月1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9年2月4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9月17日新院千民寶
101司拍168字第20721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0月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東寧││1725│建│││4412.00│10000分之44││└──┴───┴────┴────┴────┴─────┴─┴──┴──┴──────┴──────┴───────┘┌─────────────────────────────────────────────────────────────────────┐│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200│幸福路│東寧段│住家用,│四層:│││││87.57│陽台│8.80│平方公│全部│││││103號4樓│1725地號│鋼筋混凝│87.57││││││││尺││││││││土造,13│││││││││││││││││層││││││││││││││││││││││││││││││││││││││││││││││├──┴──┴────┴────┴────┴───┴───┴───┴───┴─────┴─────┴────┴───┴───┴───┴───┤│共用部分21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3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