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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