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孫淑美 相對人 劉陳阿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擔任 劉逸鴻 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因劉逸鴻逾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劉逸鴻之連帶保證人為 劉竹石 ,並非相對人,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