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34號聲請人莊玉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