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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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茜蓉 即 鄭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590元│95年8月10日起至│20%│95年8月10日起至│延滯第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延││││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滯第2期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14.99%││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