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