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11號原告乙○○
6號被告甲○○
210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姵縈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實載明究依民法第1052條何項、款之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