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送達代受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丙○○
寰捷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