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1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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