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黃泰瑞 相對人 邱成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9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依民國(下同)99年1月8日成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上所約定票據、保證之債權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9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5,400,000元,約定按期償還,遲延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逾期違約金按債務金額每百元日息一角計付。未料相對人除償還一期外,餘皆不為清償,尚欠4,500,000元,有相對人開立99年5月7日、99年7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11月7日、100年1月7日到期、金額各900,000元之本票五張可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五張、新竹東門郵局第171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2月25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24字第0430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3月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軟橋││1303│林│││2835.02│全部││├──┼───┼────┼────┼────┼─────┼─┼──┼──┼──────┼──────┼───────┤│2│新竹縣│竹北市│溪洲││942-9│田│││239.00│全部││├──┼───┼────┼────┼────┼─────┼─┼──┼──┼──────┼──────┼───────┤│3│新竹縣│竹北市│溪洲││942-4│田│││1352.00│0000000分之│││││││││││││5486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85│中正西路│溪洲段│農舍,鋼│一層:│二層:│三層:││屋頂突出物│302.71│陽台│30.00│平方公│全部│││││1092巷5│942-9地│筋混凝土│101.88│97.56│90.39││:12.88││││尺││││││弄19號│號│造,3層│││││││雨遮│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