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08年度偵字第29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0月29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