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 陳文寅 訴訟代理人 林阿嬌 被告 陳宜麗 (即被告 陳國鈞 之繼承人)
陳定紘 (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品柔 (即被告陳國鈞之繼承人)被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堯 被告 陳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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